(2017)皖062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濉溪县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杭淮钢构北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震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濉溪县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梦,该公司经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濉溪县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濉溪县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洛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苌征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