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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磊与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02行初81号原告张磊,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住所泰安市唐王街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局优抚安置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许兴华,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原告张磊诉被告泰山区民政局民政抚恤待遇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军人遗属抚恤待遇费;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庆文审 判 员  马向东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