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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835祖干廷与王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干廷,王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3835号 原告:祖干廷。 被告:王成利。 原告祖干廷与被告王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祖干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干廷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干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祖干廷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种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