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康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康,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康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曦、代理检察员张毅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康因经济窘迫,经事先预谋,于2017年2月14日8时许携带疑似枪支至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XX大厦,在电梯中用疑似枪支威胁李某某,意欲索要45万元现金。后李某某趁何康不备将其制服。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该枪支系何康自2011年以来非法持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何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何康抢劫系犯罪未遂,何康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何康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康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抢劫(未遂)的事实属实,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何康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8时49分,李某某报警称其在XX大厦被一男子用疑似手枪物品威胁,随后其将该男子制服。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接报后随即赶往现场,嫌疑人已经被李某某制服,现场缴获自制手枪一把、子弹16发、疑似爆炸物一捆、匕首一把,民警随后将何康带回派出所调查。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何康犯本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何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4.被告人何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他和几个朋友合伙开小贷公司,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司垮掉了。到2015年他认识了女朋友王某某,两人就租住在XX大厦里,期间他们还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借了一些高利贷来维持生活。到2017年1月,他用王某某身份证借的七万元还没还,另外王某某的妈妈有心脏病还需要20万元做手术,他就想用2011年在修理厂自制的一把小手枪去绑架晨农的董事长李某某要45万元,因为他在XX大厦住了两年,知道李某某的出行规律。2017年1月20日9时许,他故意打电话问李某某租房的事情,目的是为了确定李某某在XX大厦好实施绑架。之后他犹豫了好几天,到2017年2月11日他打电话给他父亲了解到他母亲身体不好,已经没钱吃药了,他心里很难过,加上王某某也打电话说没钱了,他就下定决心第二天要动手绑架李某某问其要45万元。后来他把鞋架,鞋架里面空的塑料管用报纸包着用松紧带绑在一起,后来又从插座板弄了两根电线,把电线栓在塑���管上做成一捆假的炸药,还用电筒底座做了一个假开关,把开关绑在电线上。14日早上7点,他把假炸药绑在身上,又把自制的小手枪放在挎包里面,里面上了两颗改装的射钉枪子弹,还有十多发改装的射钉枪子弹放在包里,从新册村龙潭走路到XX大厦,他先坐电梯到平时人少的13楼,在13楼电梯口盯着电梯,如果电梯从17楼下来他就按电梯开关,因为17楼只有李某某一家和其弟弟一家住着。差不多过了一个多小时,李某某下来他就进了电梯,在下行过程中他对李某某说:“李总,大哥,对不起了,”说完他把枪从挎包里对着肚子的方向,李某某当时脸色就变了没说什么。他说:“李总,大哥,对不起,我实在没有办法,等着救命,耽搁你一下,我们去楼上和你说几句话。”说话的时候他把枪上了膛,后来他把衣服解开两个扣子,把做的假炸药露出来,用左手把假炸药���关从左裤包里拿出来。电梯到负一层后进来一个比较壮实、个子和他差不多的男子,他看见有人进来就把枪收回来,收到他腰部的位置,用身子遮住枪,李某某看见有人进来就故意提高声音说:“你要说什么,不可以好好说?”进来的那个人问李总有什么事,李某某拉着他拿枪的手腕做出夺枪的动作,他怕伤到李某某就把枪头调过来对着他,他看见四周都是金属怕枪响会反弹伤到李某某,就用左手包住枪管,用右手食指伸到扳机的位置,准备把击锤放下去,让枪形成不上膛状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李某某也在用手抢枪,他的右手指扣动了扳机,枪响了,他的左手手掌尾部靠枪口的位置被枪打穿,出了很多血,之后他松手,枪就被李某某抢走。李某某让进电梯的男子抱着他,之后李某某打电话叫保安。他是准备把李某某挟持到17楼的家里面��威胁李某某拿45万元,不管李某某怎么拿钱都好,而且只要现金。当时就是想着尽量恐吓李某某,达到拿钱的目的,如果不满足要求他只有放弃。他用的枪是在修理厂的时候凭想象画了一个模型,后来他从小板桥买了个玩具枪,把枪的枪把弄下来,中间夹了两片铁,铁中间让出撞击、弹簧、扳机的活动位置,做了3至3.5厘米长的钢板,用角磨机打磨做成击锤,扳机是用铁皮打成的,弹簧是修理厂内找的,枪管是用两个筷子大小的铜管,用氧焊焊接在一起,有点像左轮枪的样子,长约15至18厘米左右,有两个击锤,一次可以上两颗子弹。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4日8时10分多一点,他从17楼的家出来准备到负一层开车,电梯下行了一两层后有一名穿迷彩服的男子进来,男子上电梯后还喊了他一声李总,后来���进来一男一女,到一楼这两个人就下了,电梯门关上之后那个穿迷彩服的男子从衣服下面拿了一支手枪,用枪对着他让他跟男子上楼,说要和他说几句话。他让男子理智一点,有什么事好好说,男子说其也没有办法,这时电梯下到了负二层进来一个穿华润工作服的男子,他看到持枪的男子将枪下意识往身后藏了一下,他就用两只手控制住男子的右手腕,那个持枪的男子左手也过来抢枪,他赶紧对旁边的男子说其手里有枪,就在这时枪响了,那个持枪男子还说其身上有炸弹,穿华润制服的男子从持枪男子身后将其紧紧抱住,他把枪抢过来。他看见地上有血,他问那个男子是不是伤到脚了,男子说伤到手,其左手在流血,男子说枪是其自己开的。后来他让穿华润制服的男子出去找人帮忙,他在电梯里抓着这个男子,期间电梯还在上下运行着,在运行过程中那个男子还说其也是没有办法了,其在外面欠了两百多万,他问男子今天要做什么,男子说要跟他要45万,同时一再求他不要报警。后来警察来了,他把这个男子交给警方。这个男子之前跟他没有过节,只是在2016年7月、2017年过年前打过电话给他,说其想在XX大厦租房子的事情,第二次打电话要求跟他见面,他说已经跟人家打过招呼会给其优惠的,就没有见面。6.证人证言。(1)吕某某证实:2017年2月14日8时15分,他从XX大厦地下停车场停好车后打算坐电梯到四楼上班,进入电梯后看到一个穿西装的人和一个穿迷彩服的人。电梯门关好后两个人开始拉扯,他听到一声很响的声音,当时他站在他们身后还以为是放鞭炮,后来听穿西装那人说迷彩服那人身上有枪,他就急忙过去拉迷彩服的右手,穿西服的人拉住那人的左手,穿西装的人过去抢东西,他看到抢出来的是一把枪。电梯上到14楼又下到11楼,外面的人看到情况就没有进入电梯,后来下到一楼后穿西装的人就按住了穿迷彩服的人,穿迷彩服那人身上绑有疑似雷管的东西。(2)杨某证实:2017年2月1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他从XX大厦11楼出来准备乘坐电梯,当时还有一个大概十多岁的小女孩和他一起在等电梯,电梯开门后有两个人在里面,一个是穿西装的李总,另一个穿着迷彩服。他进去后和李总打了招呼,到一楼时他和小女孩都下了电梯。后来他搬了东西转回来看到一个穿西装的人在电梯口拦着,李总和穿迷彩服的人在里面,李总手里还拿着一把像枪一样的东西,电梯里还有一些血迹。(3)姜某某证实:他在XX大厦当保安,穿迷彩服这人是住在大厦里面的。(4)何某证实:何康系其弟弟。何XX意失败后都是躲着家人,平时急着用钱会打电话给他们把钱送到指定地点。(5)晋丽证实:她和何康离婚之后房子判给她,何康就没有回来过,何康离婚后住在XX大厦,后来好像搬出来了,其生意失败后怕见到父母亲人就没有回家住。(6)周某某证实:何康租了她在涌鑫哈佛中心的房子,租期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民警搜查房间的时候在进门左侧的鞋架上发现了七根白色的塑料管子,在沙发床旁边黄色的塑料架第二层发现了四颗黄色圆形的长约三公分的金属物品和一根锉子。(7)王某某证实:何康是她的前男友。她是从2015年8月份搬到XX大厦和何康一起住的,何康之前就住在那里。到2016年下半年就搬出来了,后来何康在涌鑫哈佛中心租了一间单间小公寓,但是那段时间他们闹分手,她住的时间很短。在跟何康一起住的时候她看何康拿过枪。第一次是2016年2月份,在XX大厦她和何康提分手,何康就拿出一支像枪一样的东西威胁她不准分手,对着墙上打了一枪。第二次是2016年8月份,也是在XX大厦里面,他们因为生活上的事情不开心,何康又拿出那支像枪一样的东西,用枪口对着自己说死给她看。枪管和枪声都是银白色的。她看到过子弹,是像铜一样的颜色。在他们相处期间用她的学生证去抵押借过六、七万的高利贷,一直没有还上。她和她母亲身体不好是事实,但是她没有因为治病的事情开口让何康准备过钱,只是催过何康赶紧想办法处理高利贷的事情。2017年2月14日的前一天何康联系过她,那几天高利贷催的很紧,她让何康想办法尽快处理。7.辨认笔录及照片。���实:何康指认了其作案地点位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XX大厦电梯内;其在涌鑫哈佛中心X幢X单元X室制作假炸药、加工子弹。李某某辨认出何康是对其实施绑架的人。吕某某辨认出何康是其在XX大厦电梯内看到穿迷彩服的男子,当时其从该人右后侧抱住该男子。杨某辨认出何康是其在电梯内看到的穿迷彩服的男子。姜某某辨认出何康是身着迷彩服的男子。8.物证照片。证实:何康分别指认了自己作案时使用的疑似手枪、子弹、刀具、爆炸物。9.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自制手枪一把、子弹16发、形似爆炸装置一套、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扣押。民警对何康租住的涌鑫哈佛中心X栋X单元X室进行了搜查,在进门左侧鞋架上搜出白色塑料管七根,在沙发旁边塑料架第二层搜出疑似子弹四颗、矬��一根,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10.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送检的16枚疑似子弹中3枚系“双环”牌5.6毫米发令枪弹、13枚系“双环”牌5.6毫米发令枪弹前端装填金属后的改制弹。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情况。12.相关书证。(1)租赁合同,证实:何康租赁涌鑫哈佛中心房屋情况。(2)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对XX大厦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发现负一层的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约10分钟,13楼的监控视频比北京时间快10分钟。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民警及时开启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但因设备出现故障,未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13.监控视频。证明:2017年2月12日、13日晚间,何康先后两次在XX大厦负一楼电梯口出现,2017年2月14日何康于6:10:16(视频显示时间,下同)时出现在地下车库,并走向电梯间;大厦13楼电梯口的录像显示何康2月14日8:13:50时从电梯间走出等待,8:40:58时按了电梯键,8:41:14进入事发电梯;大厦一楼电梯口的录像显示8:22:20时电梯在一楼停靠一人走出电梯随后电梯门被挡住保持持续开启状态,可见电梯内有人,8:25时有保安人员出现,8:30时电梯门关上;大厦负一楼停车场电梯口的录像,显示8:30:01起负一楼电梯开门并保持开启和停留状态,有人打电话,有群众围观,看不见电梯内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何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是何康实施抢劫行为目标,属于数额巨大。何康抢劫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何康有犯罪前科,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何康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康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惩罚抢劫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自制手枪一把、子弹16发、形似爆炸装置一套、匕首、疑似子弹四颗、矬子一根、白色塑料管七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人民陪审员 陈建农人民陪审员 贺大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