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16号原告王某某,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纪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