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三元、徐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元,徐玉平,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元,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玉平,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刘卫华,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玉平、刘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玉平、刘卫华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玉平、刘卫华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玉平、刘卫华存款1155543.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