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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安市好集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安市好集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好集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太平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5076420H。法定代表人:郑李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工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752943XX。法定代表人:冯宪有,董事长。上诉人福安市好集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集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隆祥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好集盛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隆祥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系伪造,双方并未形成协议管辖的约定,本案不能适用协议管辖。双方关于人造皮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均是由被上诉人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应确定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为福安市。且上诉人住所地亦在福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隆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隆祥公司提交的其与好集盛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甲方(隆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隆祥公司所在地为福鼎市,故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好集盛公司主张隆祥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系伪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