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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兵、寇洪芹等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兵,寇洪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10号原告:何兵,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寇洪芹,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同志,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路与兴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80056T。负责人:袁良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庆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兵、寇洪芹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兵、寇洪芹撤回对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兵、寇洪芹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