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学红与赵海山、张新萍、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红,赵海山,张新萍,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马学红,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赵海山,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张新萍,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42125-6。法定代表人:张新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606345-4。法定代表人:赵海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学红与被执行人赵海山、张新萍、奎屯昌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奎屯豫润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15512元,执行费215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