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商利与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111号原告:商利,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1231440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庐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拥军。原告商利与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商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