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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雷雨龙与谢德秀、董春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雨龙,谢德秀,董春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922号原告:雷雨龙,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谢德秀,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董春义,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雷雨龙与被告谢德秀、董春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雷雨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雨龙负担。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