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大磊、寇小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大磊,寇小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51号申请人曹大磊,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寇小坡,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人曹大磊与被申请人寇小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曹大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