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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就业服务局与周亭亭、徐亭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就业服务局,周亭亭,徐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23486331079L。法定代表人曹广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亭亭,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亭全,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周亭亭、徐亭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皖182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71827.34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