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7293号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人杰,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加工价款604,091.60元;2.要求被告承担自2017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04,09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借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起就被告承接的“爱趣生活广场装饰改造工程”,原告为其提供钢结构点式玻璃雨棚等,加工价款总计1,176,045.31元。2016年7月31日,被告承接的“爱趣生活广场结构加固改造”,又要求原告为其进行加工,加工价款为287,382元。上述两项工程合计加工价款为1,463,427.31元,期间被告已陆续给原告及原法定代表人凌青勇加工款总计859,335.71元,尚欠加工款604,091.60元未付。2017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再次催讨,被告出具对账确认单,明确尚欠原告加工价款604,091.60元。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希望原告对利息有所退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04,091.60元;二、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盼达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604,09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0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被告上海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