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庄新宇、宋春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新宇,宋春琴,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庄新宇,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宋春琴,女,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高兴华(宋春琴之夫),男,194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庄新宇与宋春琴、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春琴、高兴华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宋春琴、高兴华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