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中勇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947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中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胡中勇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3)潼法刑初字第0034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依法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令退赔23.3万元及限期申报财产。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胡中勇因犯诈骗罪,现正处于服刑羁押期间,故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移送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94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33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霄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