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晋生与肖利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晋生,肖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周晋生,男,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肖利华,男,生于1962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晋生申请执行肖利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返还款30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13240元。执行中本院网络查控三次,传统查控一次(房产);除被执行人肖利华有工资收入外(已经对被执行人肖利华工资收入每月扣留、提取3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肖利华应付申请执行人周晋生欠款等31324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