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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某、罗子恒等与赵同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76号原告:秦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罗子恒,男,200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秦某之子)原告罗子恒法定代理人:秦某,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同乐,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洪秀玲,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赵院院,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居住淮上区。被告:曹雪美,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赵楠楠,男,1984年3月15日,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王立娜,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赵嘉颖,女,200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赵嘉润,男,201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赵嘉泽,男,201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秦某、罗子恒诉被告赵同乐、洪秀玲、赵院院、曹雪美、赵楠楠、王立娜、赵嘉颖、赵嘉润、赵嘉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秦某、罗子恒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罗子恒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罗子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罗子恒负担。审 判 长  赵焕娟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