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福利、袭玉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福利,袭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红星路鸿泰嘉居19号楼3门203室。法定代表人:张泰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声,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田福利,男,59岁。被执行人:袭玉婷,女,61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福利、袭玉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田福利、袭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蛟河市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40105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40105元、年息12%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田福利、袭玉婷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田福利有位于蛟河市鸿泰嘉居38号楼4单元102室(面积87.70平方米)房屋一处,于2017年7月19日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田福利、袭玉婷为蛟河法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田福利、袭玉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田福利、袭玉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福利、袭玉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