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根珠与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珠,吴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668号原告:叶根珠,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磊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叶根珠与被告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珠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根珠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