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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29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俊海、张付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俊海,张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俊海,男,1968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付旺,男,1961年5月23日,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俊海、张付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人民��审员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东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