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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与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西充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初52号原告: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传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暾,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天宝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与被告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南充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减半收取计41,400.00元(已预交191,800.00),由原告南充市川东北驾驶人考试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荣耀审 判 员  田 娟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鸿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