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淑芳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45号原告李淑芳,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芳诉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淑芳承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