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泸州市龙马潭区犀牛峡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犀牛峡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犀牛峡建材经营部,住所龙马潭区。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犀牛峡建材经营部价值28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E****、川E****、川E****、川E****、川E****、川E****、川E****、川E****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犀牛峡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犀牛峡建材经营部价值289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川E****、川E****、川E****、川E****、川E****、川E****、川E****、川E****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