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洪涛、蒋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洪涛,蒋友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洪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友松,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上诉人于洪涛因与被上诉人蒋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洪涛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洪涛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洪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于洪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