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润波与张丽、张德石、张良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波,张丽,张德石,张良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波,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张德石,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张良永,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润波与被执行人张丽、张德石、张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张丽、张德石于2017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张润波借款本金350万元;二、被告张良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丽、张德石追偿。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张丽、张德石、张良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张润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润波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执10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