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068号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0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03375J。法定代表人:贺家模,职务总经理。被告:满洲里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扎赉诺尔区铁北矿院东侧。法定代表人:魏国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扎赉诺尔华业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