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纪哲、淄博神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哲,淄博神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纪哲,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淄博神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谭铮与被执行人淄博神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2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22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神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2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