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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明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刑初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明阳,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人邵明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明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明阳于2016年12月9日0时46分许,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井市国税小区附近路段处,被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明阳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明阳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邵明阳的供述和辩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邵明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明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明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明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邵明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明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智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