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欧善东与张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善东,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欧善东,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张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欧善东与张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善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欧善东与张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