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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田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田朋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76号原告:刘玉龙,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董事长。被告:田朋伟,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田朋伟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