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田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田朋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76号原告:刘玉龙,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董事长。被告:田朋伟,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限公司、田朋伟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