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城南支行与刘纪善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葛虎德,王兴光,杨辉,崔婷,刘纪善,陈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上渡街。代表人:陈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冀东,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葛虎德,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村*组。被执行人:王兴光(葛虎德之妻),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村*组。被执行人:杨辉,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五渠村*组。被执行人:崔婷(杨辉之妻),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五渠村*组。被执行人:刘纪善,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固县龙头镇周家湾村*组。被执行人:陈新枝(刘纪善之妻),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固县龙头镇周家湾村*组。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葛虎德、王兴光、杨辉、崔婷、刘纪善、陈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虎德、王兴光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1749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6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由被执行人杨辉、崔婷、刘纪善、陈新枝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葛虎德、王兴光、杨辉、崔婷、刘纪善、陈新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00元、申请执行费115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刘纪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并对被执行人葛虎德采取了拘留措施。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葛虎德、王兴光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1749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6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由被执行人杨辉、崔婷、刘纪善、陈新枝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案件受理费6500元、申请执行费1157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