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姜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姜某某,卢某某,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1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人汪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卢某某、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卢某某、汪某、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XXX号兴隆别墅8号楼内,共同开设“二八杠”形式的赌场提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雇佣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负责望风、收取抽头费用等事务。2017年2月14日,潘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刘某某、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卢某某、汪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系从犯;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对上列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认罪,系初犯,沈某某开设赌场时间不长,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起,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XXX号兴隆别墅8号楼开设“二八杠”赌场,并先后雇佣了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在赌场望风,雇佣被告人汪某在赌场收取抽头费用。2017年2月14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抓获了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并当场查获了涉赌人员二十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某某陈述浦东新区芦潮港镇51号兴隆别墅8号楼名义上是棋牌室,实际上是“二八杠”赌场,该赌场是汪清波、沈某某、陆杰、季勇合伙开设的;赌场在2017年1月3日开始开设,每天开设2场,每场来赌博的人数不定,少则十几个人,多则三、四十人,2017年1月23日至2月2日休息,2月2日重新开业,直到2月14日被查;卢某某、姜某某在赌场望风,汪某在赌场记账、收窑花;赌场老板收取庄家的抽头渔利。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付某某陈述2017年2月12日我经人介绍至芦潮港路XXX号兴隆别墅8号楼赌场望风,2月14日被抓获,这赌场是汪清波开设的,姜某某也在赌场望风。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夏某某陈述我从2017年2月11日开始在兴隆别墅8号楼二八杠赌场内帮忙洗牌,2月14日被抓获,赌场的老板姓汪,卢某某在赌场里看场子,姜某某在赌场望风,汪某在赌场收窑花。4.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陆某某陈述2017年2月12日开始我到汪清波开设的兴隆别墅8号楼二八杠赌场里“放水”,该赌场每天开二场,赌场里汪某是收窑花的,姜某某望风,夏某某洗牌。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潘某某陈述2017年2月14日11时多,我在兴隆别墅赌博场子里赌博,被警察查获,这个二八杠的场子的老板是汪清波、沈某某,我过年前也去赌场几次。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陈述2017年2月14日11时许,我在兴隆别墅二八杠赌博场所赌博,后来被警察查获。7.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银行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12时15分许,公安民警在兴隆别墅8号楼查获了“二八杠”赌博窝点,查获涉赌人员45人,现金人民币25万元左右,其中赌资人民币118,700元被依法收缴,部分涉赌人员共计二十余人被行政处罚。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各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9.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在赌场内望风、收取费用,为他人经营赌场提供帮助,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系从犯,对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家属向本院退赔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对沈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沈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分别供认获利人民币5,000元、6,000元、4,000元,结合涉案赌场的开设时间、场次,本院确认姜某某等人供认的违法获利数额,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以及追缴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向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汪某追缴违法所得,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康 英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