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6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章林、彭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章林,彭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657号之一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17853A。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章林,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彭游玲,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章林、彭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与2017年7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1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补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胡 莉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