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志宇、冷宝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宇,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系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冷宝勤,男,1943年2月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胶执字第1235号,执行标的2502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于2014年5月1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朱志宇到庭表示已收到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的全部案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