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益标、谢克庆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益标,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谢克庆,曾用名李运忠,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余露宏(自报),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胡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2009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前因同案人班某(另案处理)与人发生纠纷被潮安庵埠“豪名仕KTV”保安黄某军打伤。为报复,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谢克庆、周益标、余露宏、胡锐在同案人的纠集下,与同案人石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水管、砍刀、汽车方向盘锁等作案工具,驾乘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安南路“豪名仕KTV”,打砸“KTV”内的自动感应门、大堂内装饰柱、工艺玻璃、背景墙、茶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5531元),并殴打闻讯到场的被害人蔡某1、宋某1,致蔡某1、宋某1不同程度受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胡锐赔偿被害人蔡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蔡某1的谅解。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1的左胸背部、右前臂、右腕部软组织挫伤,右肘部擦伤,其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超过l5cm2,构成轻微伤。宋某1的右背部擦伤,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有关条款规定。经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豪名仕KTV”内被损坏的物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5531元。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于2016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1、宋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军、黄某、宋某2、申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拍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录像,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被告人胡锐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病历材料,刑事谅解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与同案人为逞强,合伙参与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依法均对其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胡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蔡某1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胡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均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胡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益标、谢克庆、余露宏、胡锐对此均没有异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就本案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益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二、被告人谢克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三、被告人余露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四、被告人胡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抵除前被羁押的2日,余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郑小伟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温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