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柏贵林与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贵林,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开鲁县开鲁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565号原告柏贵林,男,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教师,现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爱心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清华园小区。被告开鲁县开鲁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解放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贵林与被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开鲁县开鲁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贵林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贵林对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