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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柏贵林与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贵林,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开鲁县开鲁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565号原告柏贵林,男,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教师,现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爱心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清华园小区。被告开鲁县开鲁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解放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贵林与被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开鲁县开鲁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贵林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贵林对清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