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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龙、赵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龙,赵高峰,葛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钱龙,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赵高峰,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葛本斌,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钱龙与被执行人赵高峰、葛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钱龙以已与被执行人赵高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683执17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