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旭与辛井贵、山东省济南市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辛井贵,山东省济南市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983号原告:赵旭,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辛井贵,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山东省济南市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中润世纪广场**栋**层。原告赵旭与被告辛井贵、山东省济南市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车辆折旧、误工费、交通费40000元,本案受损车辆鲁H×××××号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师清路,原告赵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赵旭为实际车主。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赵旭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旭对被告辛井贵、山东省济南市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赵旭。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