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俊义、王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俊义,王伟平,黄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866号申请执行人:庄俊义,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伟平,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丽卿,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俊义与被执行人王伟平、黄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