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戈秀珍与靳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秀珍,靳学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90号原告:戈秀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学刚,男,1964年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记,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戈秀珍与被告靳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秀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戈秀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戈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戈秀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