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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戈秀珍与靳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秀珍,靳学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90号原告:戈秀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学刚,男,1964年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记,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戈秀珍与被告靳学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戈秀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戈秀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戈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戈秀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