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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472吕雪峰与刘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峰,刘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6472号申请执行人吕雪峰,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刘运军,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039.98元及利息、诉讼费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