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太仓市光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量泰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光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浙江量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850号原告:太仓市光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6845835B。法定代表人:刘承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量泰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二路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8529609XT。法定代表人:张伯卿。原告太仓市光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量泰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光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光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