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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常彩菊、杨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常彩菊,杨晓林,李海芳,郭向军,杨云昌,李艮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05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桥东村。负责人XX,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系该社职员。被告:常彩菊,女,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杨晓林,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海芳,女,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向军,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杨云昌,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艮昌,男,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常彩菊、杨晓林、李海芳、郭向军、杨云昌、李艮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