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化专与东明源昱建材有限公司、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化专,东明源昱建材有限公司,常伟,陈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232号原告:赵化专,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赵化专岳父),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东明源昱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效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常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陈森,男,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原告赵化专与被告��明源昱建材有限公司、常伟、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化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1.5%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到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230000元;3.判令被告按照月息1.5%支付2017年5月17日之后的利息;4.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日被告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原告现金164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被告归还1440000元后,还欠200000元不还,2016年3月15日双方约定12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不还利息也不还本金。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2日由常伟、陈森作为借款人,朱效荣作为保证人给赵化专出具的借据显示:今借到赵化专现金1640000元。2017年4月28日朱效荣出具的欠条显示:含诉争200000元在内的1640000元为股本款。且赵化专表示含诉争200000元在内的1640000元也不是赵化专一个人的钱。本院认为,赵化专与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股权转让纠纷在被告没有应诉答辩的情况下事实不清,赵化专不具备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化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志 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