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司马书群、叶学谦等与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书群,叶学谦,张来法,司马建云,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537号原告:司马书群,男,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叶学谦,男,汉族,1957年5月30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张来法,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司马建云,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98718Y。法定代表人:张光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书群、叶学谦、张来法、司马建云诉被告丰拓(河南)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司马书群、叶学谦、张来法���司马建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缴、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司马书群、叶学谦、张来法、司马建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李银汉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