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福军申请芮良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福军,芮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特20号申请人朱福军,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孟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芮良飞,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朱福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苏晓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芮良飞与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芮良飞发放贷款30万元,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十五。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芮良飞为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额4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物为浦口区石桥镇金桥路110号房产。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于2014年11月14日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截止2017年5月19日,芮良飞还应偿还小贷公司本金250000元和利息176355元。2017年5月20日,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福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对芮良飞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朱福军,并通知了芮良飞。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芮良飞名下位于浦口区石桥镇××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浦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浦国用(2015)第35819号】依法拍卖、变卖,对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朱福军有权在芮良飞所欠本金250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5月19日的利息176355元以及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至债权实现之日止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芮良飞以生产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300000元使用,2014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中载明了被申请人芮良飞贷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被申请人芮良飞以位于浦口区石桥镇××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浦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浦国用(2015)第35819号】提供抵押等内容。2014年11月14日,借贷双方办理了他项权登记。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证号:宁房他证浦字第3068**号),他项权证上载明债权数额为肆拾万元整。后因被申请人芮良飞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本息,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将对芮良飞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朱福军,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债权截止2017年5月19日本金250000元、利息176355元,合计426355元以及所有相关权益等其他权利一并转让,并通知了芮良飞。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芮良飞对申请人所述的借贷事实、抵押担保、还款情况,所欠本金以及利息情况、债权转让情况都认可。但是陈述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与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芮良飞以其自有的浦口区石桥镇××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朱福军依法受让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芮良飞的债权,现因被申请人芮良飞无力偿还,申请人朱福军有权行使担保物权,故申请人朱福军请求对被申请人芮良飞所有的抵押房产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他项权证登记,债权数额为400000元,因此,申请人依法只能在债权数额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超出400000元的部分,应当为普通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芮良飞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金桥村110号房产准许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朱福军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4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申请人芮良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