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潼南县渝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长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渝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长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149号之一原告:潼南县渝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长飞,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潼南县渝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长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潼南县渝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潼南县渝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娥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人民陪审员 张贤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