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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人林国忠、林丽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林国忠,林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85号被执行人人林国忠,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丽云,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国忠、林丽云诉讼费征收一案,被执行人林国忠、林丽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国忠、林丽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七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