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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995杨宝妹与王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妹,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995号申请人:杨宝妹,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关于杨宝妹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1003执1995号一案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未收到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健 更多数据: